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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之节约资源义务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日期:2022.05.11  点击:3970  属于:学术论文
  • 作者:宁清同
节约资源是指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活动中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消耗的数量, 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资源效益的最优化和最大化;该义 务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和浓厚的传统性,系基本义务、普遍义务。其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贯 彻实施节约资源之基本国策,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履行我国在国际法上的节约 资源义务,遵守生态系统规律的客观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适度利用、合理开发和合理 利用。为保障义务之履行,党政机关应当率先垂范,此外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机制、监 督机制和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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