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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述审判权的性质

来源:《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1卷第5期  日期:2023.09.28  点击:2887  属于:学术论文
  • 作者:黄永锋
实践中审判权的运行状态既有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的一面,也有与之相反的一面,因而用前者来解说审判权的性质,解释力有限。公力性、界权性、租值性、代理性和裁量性,是审判权在更深层面且更为持久的属性。公力性是指,审判权属于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离不开公共财政和公共强制力的支撑;界权性是指,审判权的主要作用在于对争议资源/财富的产权进行界定,从而决定其归属或者分配;租值性是指,审判权本身就属于资源的范畴,具有价值和财富效应;代理性是指,审判权的使用者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审判权的运行质效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人所面对的激励和约束;裁量性是指,裁判规则或者案件信息的不完备,使得审判权的运行无可避免地要受权力使用者主观因素的影响。由此展开的分析,能够跨越时空解释古今中外审判权的各种运行状态,因而理论解释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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