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绿色原则下之改善生态系统义务 来源:《学术探索》 日期:2023.11.30 点击:2869 属于:学术论文 作者:宁清同 《民法典》第九条之“保护生态环境”所涵盖的改善生态系统义务,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等社会组织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和改良生态系统之品质、结构和功能的强制性约束,可分为修复义务和改良义务;改善生态系统义务在法理上论之有道,在立法上循之有据,在实践上履之可行,故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履行改善生态系统义务首先应当依法改善生态系统要素,其次包括依法改善生态系统整体性及多样性。 上一:重构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特殊合法事由——以区分自行公开与他人合法公开为核心 下一: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法律挑战与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