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能论角度出发,企业社会责任不仅能够解决因市场失灵而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也有助于国家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2019年底在世界范围内相继发生的冠状病毒疫情危机而带来的防治挑战,对各个国家所属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企业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不纳入法治化轨道,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福祉的推动预期可能会走向反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有其特殊国情,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的存在、国家社会保障相对落后、国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对企业的特别要求等,都要求我们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时既要有比较法的借鉴,同时也要考虑本土特殊性。此次公司法修改要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社会责任可实施的法治路径,要综合考量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维度、法律维度、人权维度和公共维度,顺应社会回应型立法的发展特点,构建强制性规范和激励性规范相得益彰的科学规范体系。
2023 06.0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磋商双方经磋商程序达成的赔偿协议,由于缺乏法律效力,选择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获得协议执行力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优化离不开对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通过对相应典型案例的检视,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中存在的管辖法院、审查期限以及审查组织形式等法律规定的缺失问题,给出了相应完善路径,将会进一步优化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2023 06.06伴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确立,碳标签制度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表现为: 碳标签的含义和种类正在丰 富,碳标签的市场属性正在增强,让碳标签进入我国法律的呼声正在增强。为确保碳标签制度变革的方向性,有必 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规制的重点在于: 为碳标签评价确立市场、公益、社会化三个原则。面对碳标签制度变革的 挑战,这里有两点建议: 一是国务院设立碳标签工作协调机制; 二是国务院颁布《碳标签评价指导意见》
2023 05.15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被寄望发挥保护本乡本土经营者、促进乡村产业振 兴的作用,却暴露出可能演化为压榨工具的危险。商标制度构造以“商标区分功能”为核心,与地理标志的基 本功能“地理标志区分功能”存在龃龉(不协调性)。我国商标法通过制定和适用若干特殊规则兼容“地理标志 区分功能”,该路径一则异化商标基本功能,不利于最大化利用商标激活创新的机制;二则与专门法规在价值 取向上定位重叠;三则滋生“权利滥用”之土壤。商标法应回归保护“商标区分功能”的价值取向,停止主动认 定地理标志,移除或停止适用地理标志商标特殊保护规则,是加强地理标志立法、增强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协调 性的必由之路。
2023 05.05生存性排污权是指自然人因人身生存之需要而应当享有的向生态系统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此项权 利是生存所必需,也是请求权利救济的基础、公权力保护的依据,生态系统容量应当优先满足生存需要。生存性排 污权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为生态系统环境容量,具有平等性,其对象限生存需要所排放之污染物,其性质当属人身 性生态权。生存性排污权的内容包括:优先排污权、便利排污权、免费使用公用排污系统权、要求对可重新利用生活 垃圾支付对价权等。
2023 04.15尽管刑法规范具有二重性,但根据立法目的、法益保护方式及刑法机 能、运行模式等,刑法首先是行为规范,其次才是裁判规范。基于裁判规范的属性、内容 和运行机制,司法工作者根据事后认定的客观要件事实推定犯罪故意,容易忽视犯罪故 意的内涵属性,得出不合理的结论。行为规范视阈下,司法工作者会基于一般人的立场, 从行为人行为时意思出发,判断对其有无非难的可能性,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 能及判断行为人的规范意识,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和培育公众对刑法的信仰,可以克服单 一裁判规范视阈下犯罪故意认定的问题。应当基于刑法规范二重性视阈,兼顾事后和事 前的判断,根据一般人的立场,考虑行为人个人情况、行为实施的样态方式和背景等因素 认定犯罪故意
2023 03.20将基因编辑应用于野生动物,基因编辑同时呈现双重身份: 一是濒危野生动物个体或者物种的拯救者,二是 人类保护野生动物所遵循伦理准则的变革者。在此背景下,基因编辑野生动物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呈 现出基因编辑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四个方面的冲击: 改变目标次序、改变分级依据、增加分类难度、挑战治理机 制。为落实生物安全原则,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做如下调整: 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为首要目 标,将基因编辑过的野生动物单独归类,在生态环境部监管下推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利用。
2023 03.15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利用互联网恶意投诉手段进行“商标碰瓷”的现象更加常见,“商标碰瓷” 行为不仅具有民事行为的外观,在很多情况下还具有实质的违法性。 “商标碰瓷”行为可阶段性地拆分为前置行 为、本体行为和目的行为。 前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伪装成“合法”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权利人。 本体 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的维权请求提交到第三方服务平台。 目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与商家进行磋商,谋取非 法利益。 其中,前置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盗窃罪,本体行为涉及 的犯罪主要包括损害商业信誉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目的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敲诈勒索罪。 “商标碰瓷”行为本 身虽未被规定为独立罪名,但是我们应该从主客观进行分析,看到其民事违法性质背后的刑事犯罪属性。 在立法 层面,一方面会加快推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商标碰瓷”行为入刑,另一方面应增设罪名和罪状,以便更加直接 地适用刑法条文。 在司法层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一方面在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大 解释,以使得新型犯罪手段和外观可以被尽可能地囊括在现有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应加快发布最高法院 指导案例,以推进对“商标碰瓷”行为出罪入罪以及提高对进行其刑法归责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023 03.10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生命线。然而,从目前生态环境部公开的碳排 放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中可知,相关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约束和震慑作用。从法律角度来 看,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有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 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这四个主体在弄虚作假案件中涉及相应的行政违法、民事违约、刑事犯罪,但由于 相关法规在此方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导致这四个主体最终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有较大差别。究其原 因,在于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制度存在理论基础有缺陷、立法体系不完备、制度建设不完善,以及司法 救济不足四个方面的问题。为了保障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需要构建系统、完善的碳排放 权交易监管体系。因此,应创新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的基础理论,构建完备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 立法体系,推进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的制度革新,实现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的司法保障,从而 通过法治化路径推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的创新与发展。
2023 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