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0898-66261295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精选案例 case

甲诉乙民间借贷纠纷案 ——《担保承诺书》的效力及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海大所  日期:2025.02.08  点击:3675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在《担保承诺书》等文件上加盖个人印章的,应对其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若无相反证据证明,该印章行为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以抵押登记为前提条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仍应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3.二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核对证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程序违法。4.当事人主张印章被他人控制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仅以关联公司印章被控制的事实,不能当然推导出个人印章亦被控制。
承办律师: 张德明(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民事 民间借贷纠纷 担保承诺书 举证责任 私章效力

基本案情
甲与乙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乙主张甲在《担保承诺书》上加盖了其个人印章,承诺以其名下房产为丙的借款提供担保,并据此要求甲承担担保责任。甲则辩称,《担保承诺书》上的印章并非其本人加盖,且该印章系伪造,其从未为乙提供过担保。一审法院判决甲不承担责任,但二审法院改判甲承担担保责任。甲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二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错误。

裁判理由
1.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担保承诺书》上虽仅有“甲”印章而无签名,但乙提交的某某公司《2011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显示甲在其他民事活动中使用过该印章,且甲未对印章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乙已尽初步举证责任。甲若主张印章非其所有或伪造,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甲并无不当。
2.关于《担保承诺书》的效力问题:甲主张《担保承诺书》上的印章系伪造且非其加盖,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即使印章非其亲自加盖,在无证据证明乙伪造的情况下,甲也应为该盖章行为承担责任。此外,《担保承诺书》约定甲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甲应按承诺履行抵押担保义务。
3.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担保承诺书》明确约定甲以其房产为丙的借款提供担保,且甲在承诺书中放弃了对债权的抗辩权。甲主张其仅为某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借款不知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甲应在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4.关于二审法院调查取证程序问题:二审法院依职权核对相关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违反法院中立审判原则。
5.关于印章控制问题:甲主张某某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被乙控制,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即使某某公司印章被乙控制,也不能当然推导出“甲”印章被乙控制。

裁判要旨
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在《担保承诺书》等文件上加盖个人印章的,应对其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若无相反证据证明,该印章行为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以抵押登记为前提条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仍应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二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核对证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程序违法。
4.当事人主张印章被他人控制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仅以关联公司印章被控制的事实,不能当然推导出个人印章亦被控制。

关联索引
一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号民事判决(2016年)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2017年5月24日)
 
  • Copyright ©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 琼ICP备20002868号
  • 琼公网安备46010802000622号
  • 技术支持/中旗网络
  • 免责条款隐私条款